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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度新竹縣機車汰舊及低污染車輛補助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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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新竹縣機車汰舊及低污染車輛補助辦法
一、為辦理114年度「機車汰舊及低污染車輛補助」,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稱本局)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年滿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以購車發票日期進行認定) (二)獨資、合夥或法人。 (三)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機車不予補助。 三、本辦法補助條件如下: (一)淘汰老舊機車須於中華民國96年6月30日(含)以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二)淘汰老舊機車之車籍須登記於新竹縣,且須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含)以前設籍於本縣。 (三)淘汰老舊機車須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含)以後完成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其車體須由環境部認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廠商完成車體拖吊回收)。 (四)新購電動機車須為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五)新購電動機車之車主戶籍須登記於新竹縣,且須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含)以前設籍於本縣。(每人限補助一輛) (六)新購電動機車須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含)以後購買,其車籍須登記於新竹縣,並1年內不得轉售或轉讓(本局將於撥款前於監理系統中設定車輛禁止過戶及轉讓)。 (七)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每家公司/單位法人限補助5輛(含)。 四、本辦法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含)以前提出申請(親送者以送達本局為準,郵寄者以郵局戳章日期為準),逾期不予補助,另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 五、本辦法補助金額如下: (一)本局補助金額如下表所示。 (二)第1期~3期機車指中華民國92年12年31日(含)以前出廠之燃油機車,第4期機車指中華民國96年6月30日(含)以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三)若第1~3期機車汰舊補助數量額滿時,本局則會將案件轉為第4期機車汰舊補助案件(補助金額1,000元)。 (四)申請人應依規定提出補助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予申請人,由本局依其申請表所載之銀行(郵局)帳號辦理匯款,一律以電匯方式核撥,並自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新竹縣政府環保局補助金額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限用114年度)。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新購電動機車之車主身份證發證日期為114年者,需檢附遷徙證明。 (三)報廢單影本或報廢證明文件影本、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四)新購電動機車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及須行車執照影本。 (五)申請補助領據及切結書。 (六)存摺帳號影印本。 (七)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機車,並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切結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八)上述各項證明文件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七、上述各項補助經本局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局會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1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10日(含假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本局得駁回該補助申請。 八、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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