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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新竹縣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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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新竹縣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本辦法補助條件如下: (一)新購電動機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之車籍須登記於新竹縣;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戶籍須設籍於新竹縣。 (二)申請本縣加碼補助者: 1.淘汰老舊機車之車籍須登記於新竹縣,且須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本縣。 2.淘汰老舊機車須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含)以後完成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報廢機車須於監理單位完成車籍資料報廢,且其車體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廠商完成車體拖吊報廢)。 3.新購電動機車須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含)以後購買,其車籍須登記於新竹縣,並1年內不得轉售或轉讓(本局將於撥款前於監理系統中設定車輛禁止過戶及轉讓)。 (三)中華民國國民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每人限補助1輛。 (四)外籍人士新購機車及申請補助受理日期應介於居留證核發日期及有效日期間。 (五)申請人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申請電動二輪車補助者,不予補助。 (六)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每家公司/單位法人限補助5輛(含),若超過5輛以上,須事先向本局提出申請核准。公司/法人需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電動二輪車或7期燃油車使用企畫書各乙份。 五、本辦法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前提出申請(親送者以送達本局為準,郵寄者以郵局戳章日期為準),逾期不予補助。 六、本辦法補助金額如下: (一)本補助經費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編列,其中本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600萬元,補助數量本局保有彈性調整之空間及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之權利。 (二)倘申請案件僅符合環保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之規定,未符合本縣「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之規定者,仍可申請環保署補助額度。 (三)補助金額如下表,申請人應依規定提出補助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予申請人,由本局依其申請表所載之銀行(郵局)帳號辦理匯款,一律以電匯方式核撥,並自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七、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轉送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於取得永久居留證之日起購車者,申請時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影本,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四)老舊機車之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五)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之姓名及車架號碼或牌照號碼或引擎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車架號碼或牌照號碼或引擎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經銷商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六)新購電動機車或七期燃油機車者,須另檢具行車執照影本。 (七)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整車及車架號碼照片,其中車架號碼照片得以拓印紀錄表方式檢附備查。 (八)申請補助切結書。 (九)存摺帳號影印本。 (十)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七期燃油機車或電動二輪車,並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切結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十一)若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不同時,應檢具由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購車輛車主提出申請。 (十二)上述各項證明文件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八、上述各項補助經本局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局會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1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30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本局得駁回該補助申請。 九、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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